一、案情简介
2020 年 4 月份,A 建筑劳务公司因承建的肇庆某项目需要,与某 脚手架公司签订了《脚手架租赁合同》,向某脚手架公司承租轮扣、 钢管等。
合同签订后,某脚手架公司按约向A 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租赁物。 2021 年 2 月 3 日,A 建筑劳务公司相关人员与我方人员对剩余未付租 金对账结算。
二、诉讼手续及准备工作
同期某脚手架公司知晓我所专业从事脚手架方面诉讼清欠的法 律服务,咨询我所相关同事专业意见。
2021 年 5 月份,某脚手架公司考虑起诉 A 建筑劳务公司,该案 件我所采用全程垫资,全风险代理,事后收费的模式。
某脚手架公司与我所人员交代基本案情,交接主要证据。
三、案件进展
2021 年 5 月份,我所代理其正式启动诉讼。
2021 年 5 月 11 日,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。不同意诉前联调。
2021 年 5 月 21 日,立案受理。收到缴费通知,缴纳诉讼费。
2021 年 6 月 4 日,收到传票。待 6.17 开庭。
2021 年 6 月 9 日,经过与对方协商,草拟和解协议。
2021 年 6 月 10 日,双方盖章签收和解协议。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的和解方案出具民事调解书。
2021 年 6 月 11 日,法院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,审结。
(调解之后,A 建筑劳务公司分三期付款,于 2021 年 9 月全部付清)


四、该案件成功的原因
(一) 本案中证据相对齐全,有合同、结算单、微信记录、送货 单、付款凭证,对方欠款事实清楚。
(二) 诉讼中,积极灵活地与对方沟通,达成调解方案。
五、案件的风险与教训
(一) 虽然有对账单结算单,但不是合同指定人员、书面授权人进行签署,后续通过微信记录、送货单等材料证明人员的身份。
(二) 考虑对方的履行付款义务能力,同意分期付款。
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梁志媚
2023 年 6 月 1 日